恒口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问责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5-11-10 08:09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示范区各级各部门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发展的责任意识,营造务实、高效、廉洁和敢于担当、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确保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和《关于强化责任追究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的纪律规定》、《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省、市、区及示范区确定的、纳入示范区年度目标任务和规划体系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和生态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建设指挥部、村(社区)领导班子、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必须认真负责,高效履职,高效服务,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对慵懒懈怠、消极退缩、煽动或恶意阻工、怠误工作等破坏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的行为实施问责。
第五条 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惩教结合的原则实施问责。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在推进重点项目土地征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予以问责:
(一)在被征地拆迁户中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征地拆迁的言论或信息;
(二)在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矛盾纠纷时不主动做化解工作或回避、推诿矛盾;
(三)支持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弄虚作假、提出不合理要求;与拆迁户恶意串通,故意加大征收征用数量,弄虚作假,骗取补偿金额;
(四)违反保密原则,不经组织决定在工作中乱许诺,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五)接受拆迁户宴请,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六)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征用土地群众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参与或指使他人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抢建和抢搭违章建筑的行为;
(八)其它违反土地征迁相关规定、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 在重点项目建设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予以问责:
(一)未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承诺,无故反复补件与退件,超时限办结,存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延误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的;
(二)擅自增加审批事项,用兜底条款或变相增加审批前置条件的;
(三)未按照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的时限,完成重点项目审批手续的;
(四)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服务类事项,被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责令整改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影响重点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
第八条 在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予以问责:
(一)未认真履职,面对问题不敢担当,推诿扯皮,不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解决,造成工作不落实的;被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责令整改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行为;
(二)在接到项目业主、群众等方面的举报或接到上级通知,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化解矛盾,保证工程实施,相互推诿、消极应对、上推下抹、回避矛盾的行为;
(三)参与或幕后指使群众在项目建设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设卡挡道、恶意阻工的行为;参与垄断建材、哄抬价格、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的行为;
(四)索要“保护费”,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干扰项目顺利推进的行为。参股分红或接受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宴请、礼品、现金,充当“保护伞”,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回扣、手续费或以兼职等名义领取补贴、奖金、福利;
(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影响项目顺利推进的行为;
(七)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影响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八)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擅自介绍、推荐、授意选择或指定工程承包单位,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
(九)利用职权介绍或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或者授意高价采购物资;
(十)参与或指使他人插手干预项目建设为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十一)未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深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导致发生群体性阻扰施工事件,或者处置阻扰施工事件不力,对重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十二)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的行为;
(十三)有其他影响重点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行为。
第九条 在推进落实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同一类事项年度内被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教育;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被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一条 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推进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需要问责情形的,由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局提出问责意见,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实施问责。
第一条 为强化示范区各级各部门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发展的责任意识,营造务实、高效、廉洁和敢于担当、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确保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和《关于强化责任追究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的纪律规定》、《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省、市、区及示范区确定的、纳入示范区年度目标任务和规划体系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和生态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建设指挥部、村(社区)领导班子、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必须认真负责,高效履职,高效服务,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对慵懒懈怠、消极退缩、煽动或恶意阻工、怠误工作等破坏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的行为实施问责。
第五条 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惩教结合的原则实施问责。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在推进重点项目土地征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予以问责:
(一)在被征地拆迁户中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征地拆迁的言论或信息;
(二)在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矛盾纠纷时不主动做化解工作或回避、推诿矛盾;
(三)支持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弄虚作假、提出不合理要求;与拆迁户恶意串通,故意加大征收征用数量,弄虚作假,骗取补偿金额;
(四)违反保密原则,不经组织决定在工作中乱许诺,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五)接受拆迁户宴请,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六)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征用土地群众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参与或指使他人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抢建和抢搭违章建筑的行为;
(八)其它违反土地征迁相关规定、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 在重点项目建设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予以问责:
(一)未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承诺,无故反复补件与退件,超时限办结,存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延误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的;
(二)擅自增加审批事项,用兜底条款或变相增加审批前置条件的;
(三)未按照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的时限,完成重点项目审批手续的;
(四)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服务类事项,被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责令整改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影响重点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
第八条 在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予以问责:
(一)未认真履职,面对问题不敢担当,推诿扯皮,不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解决,造成工作不落实的;被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责令整改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行为;
(二)在接到项目业主、群众等方面的举报或接到上级通知,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化解矛盾,保证工程实施,相互推诿、消极应对、上推下抹、回避矛盾的行为;
(三)参与或幕后指使群众在项目建设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设卡挡道、恶意阻工的行为;参与垄断建材、哄抬价格、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的行为;
(四)索要“保护费”,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干扰项目顺利推进的行为。参股分红或接受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宴请、礼品、现金,充当“保护伞”,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回扣、手续费或以兼职等名义领取补贴、奖金、福利;
(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影响项目顺利推进的行为;
(八)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擅自介绍、推荐、授意选择或指定工程承包单位,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
(九)利用职权介绍或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或者授意高价采购物资;
(十)参与或指使他人插手干预项目建设为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十一)未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深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导致发生群体性阻扰施工事件,或者处置阻扰施工事件不力,对重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十二)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的行为;
(十三)有其他影响重点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行为。
第九条 在推进落实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同一类事项年度内被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教育;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被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一条 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推进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需要问责情形的,由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局提出问责意见,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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