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公开日期2023年01月16日14时12分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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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铁拳”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现将我局办理的10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督,如发现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农产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违法广告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0915-3629310、0915-3629321投诉举报。
附件: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年1月16日)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1月16日)
填表时间:2023年1月16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个体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安恒市监处字[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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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一案 |
汉滨区安康骨伤医院 |
俞祥铁 |
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给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
暂交罚款 |
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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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恒市监处[2022]10号 |
经营无中文标识标签的食品一案 |
安康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恒口示范区分公司 |
周世梅 |
经营销售无中文标识标签啤酒 |
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
自动履行 15日 |
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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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恒市监处字[2022]11号 |
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案 |
安康市汉滨区恒口河东超市 |
姚可丞 |
经营销售过期食品 |
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
暂交罚款 |
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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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恒市监处[2022]12号 |
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案 |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马大无好客超市 |
马明德 |
经营销售过期食品 |
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
暂交罚款 |
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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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恒市监处[2022]13号 |
违规出具检测报告一案 |
安康市汉滨区吉峰商矼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郑成吉 |
违规出具检测报告 |
给予罚款。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
自动履行 15日 |
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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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恒市监处[2022]20号 |
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 |
安康恒鼎盛泽建材有限公司 |
陈延叁 |
加工销售钢化玻璃经检验不符国家标准 |
给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
自动履行 15日 |
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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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恒当场处[2022]04号 |
未落实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一案 |
汉滨区第二医院 |
马明宝 |
未落实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
给予警告。违反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
自动履行 15日 |
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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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恒市监处[2022]17号 |
加工销售不合格食用油一案 |
安康市汉滨区恒口恒大油坊 |
易存朝 |
加工销售食用油,经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
自动履行 15日 |
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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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恒市监处[2022]18号 |
加工销售不合格食用油一案 |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一滴香飘油坊 |
李春妮 |
加工销售食用油,经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
自动履行 15日 |
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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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恒市监处[2022]16号 |
违规销售处方药一案 |
恒口示范区老福康药店 |
曾祥丽 |
违规销售处方药 |
给与罚款。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给予处罚。 |
自动履行 15日 |
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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