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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口示范区管委会 恒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和治理城乡违法违章建设和违法用地的通告

  • 标题恒口示范区管委会 恒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和治理城乡违法违章建设和违法用地的通告
  • 公开日期2022年03月10日10时10分成文日期2022年02月26日
  • 公开目录重要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以及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的决策部署,推进恒口示范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宜居村庄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恒口人民的幸福感,依法依规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8号)等法律法规,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恒口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镇)开展违法违章建设和违法用地(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查处范围: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审批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其它设施及其用(占)地;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用(占)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用(占)地的行为;其它违反土地管理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区(镇)行政区域内有“两违”行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腾退违法用(占)地、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拆除;对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审批用地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在全区(镇)区域内,禁止乱埋乱葬占地行为。

三、实施“两违”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违法用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积极配合、接受查处;在接到违法违章建筑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后,必须无条件自行整改、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为目的,策划、组织或投资实施“两违”或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自行纠正,腾退非法用(占)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关部门和单位不予任何补偿、赔偿;对拒不腾退、拆除、恢复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利用违法违章建设的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发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部门依法不得为利用“两违”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撤销。

六、履行齐抓共管责任。各村(社区)两委要落实好发现、报告、监督责任,负责做好本村(社区)范围内的“两违”巡查工作,发现“两违”情况应立即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城管执法大队落实好巡查、查处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内“两违”巡查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发现的“两违”行为依法查处;住建、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全面落实部门行业的协作配合责任,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服务。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依职责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党员干部在“两违”管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参与支持“两违”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含退离休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积极配合“两违”的查处和治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恶意阻挠或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全区(镇)范围内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日常监督举报电话

恒口示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915-3610988

业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恒口示范区自然资源局:0915--3629207

恒口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15--3629052

恒口示范区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0915--3619969

恒口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0915--3629280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恒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