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不动产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公告
作者:发布时间:2021-02-07 09:46来源:
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司局函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
(一)小微企业要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同时要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按受相应惩戒。
(二)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即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三)非小微企业或者我单位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启动时间:2021年2月5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