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11月02日14时23分成文日期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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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示范区(试验区)各工作部门:
根据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安医保发〔2020〕83号)和汉政办函〔2020〕19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区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个人参保缴费每人每年280元。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享受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 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2020年度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汉滨区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汉滨区迁入外县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次月起。
三、资助参保对象的认定和补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对象认定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农村优抚对象以军人事务管理办公室认定为准,重度残疾人员以残联认定为准,计划生育家庭人员以卫健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
2.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优抚、重度残疾对象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
3.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资助参保对象补助标准
1.资助对象参保缴费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
(2)农村优抚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从财政资金中给予70元定额资助。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250元定额资助。
(5)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原政策落实补助。
2.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280元的标准缴纳。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
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共计830元)缴纳。
3.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外省市毕业返回汉滨的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4.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特殊人群,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2020年9月1日后相关单位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四、缴费方式
2021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有安康农商银行助农E终端、ATM 机、手机银行、柜面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的电子银行、手机银行、柜面等,个人缴费时自行选择方式之一,也可使用云闪付、微信支付等方式缴费。
(一)全额资助人员。对于全额享受个人缴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经医保部门审核后,由负责补助的单位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据资助人员名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区医保、税务部门相关单位办理。
(二)定额资助人员。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缴补分离、先缴后补”的原则,由参保人员个人按年缴费标准(280元/人/年)先行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和补助标准,由财政及相关单位通过打卡直补的方式发放给资助对象。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缴费凭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在户档中备存缴费凭证和资助凭证,缴费凭证包括E终端小票、电子支付凭证、完税(费)证明等有效材料,也可直接在村(社区)代收客户端查询打印缴费凭证。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按照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址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拟新增参保人员,先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社区)或医保部门指定地点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再由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并将新增人员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1.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
2.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
3.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1.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2.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员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将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要带头抓、负总责,尽快安排部署,将任务落实到位,调配好人员力量,指定专人负责,抢时间、抓进度,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征缴目标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税务局是征缴工作的法律主体,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按时足额征收个人应缴费款;区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做好专户管理账务核算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区卫健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保障工作;区脱指办负责对各村(社区)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任务考核工作;各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征缴工作,按时足额完成征缴任务。确保2021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户必须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征缴结束后,税务、财政、卫健、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等部门要及时开展参保登记人员和缴费入库信息比对,确保数据完整一致。
(三)严格执纪问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将医保费征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区效能办、税务局、卫健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各村(社区)居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实行征缴工作周通报制度。征缴工作开始后,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安排专人于每周五前向示范区卫健局报告进展情况(联系人:史西平,电话:3619732),由区卫健局汇总后报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对工作部署到位、任务完成迅速的,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拖沓、进展缓慢、未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全区工作大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各村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分解表.xlsx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