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标题关于印发《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07月10日10时12分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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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试验区)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指导、协调、监督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规范规划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增强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时效性,促进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参照《安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规划工作县级领导担任。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成员由示范区(试验区)党政办、经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社管局、农技服务中心、统征中心、城管执法大队、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政府专职消防队、恒口交巡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处理全区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检查中心区和镇、村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审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规、重要地点的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
(四)审定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五)审查重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
第五条 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六条 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工作规则,服从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统一领导;
(二)承担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落实执行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七条 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下设两个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日常工作。主任由示范区(试验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专家组。由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特聘高级规划顾问及规划、建筑、美学、交通、市政等相关专业非行政专家组成,为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组成员采取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产生,经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专家组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经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办公室报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八条 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下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起草并报审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会议纪要,督促检查落实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区城乡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审议;
4.完成示范区(试验区)党工委、管委会、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1.对需提交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审查的城乡规划在会前组织专家评审,重要节点及重大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征询特聘规划顾问意见,并向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2.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提出建议意见;
4.未经审查的重大规划、详细性规划等不得提交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讨论审定。
5.对示范区(试验区)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对相关规划的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并提供技术咨询和评议意见;
6.专家组按法律法规进行的技术审查意见经由专家组长审签后,终身负责。
7.承担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称全委会)、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室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第十条全委会由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按审议内容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全委会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由示范区(试验区)颁发的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报审稿;
(三)示范区(试验区)城镇体系规划,示范区(试验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规划调整等;
(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
(五)下级会议审议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
(六)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上会的其他规划事项。
全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委员的数量不能少于规委会全体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审议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经营性土地规划条件的变更;
(二)审议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划选址,小区级规模以上的居住用地、城市重要区域或重要路段两侧单位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三)审议沿街高层建筑单体方案、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单体方案、重大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及重要区域的广场、绿地、雕塑设计方案;
(四)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五)下级会议审议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
(六)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上会的其他规划事项。
专题会议原则上3个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部门、单位及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规委会主任委托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审议规划区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
(二)审议一般性市政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
(三)协调处理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中除需提请全委会、专题会议以外的其他问题;
(四)审议规委会专家组提出有分歧的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全委会和专题会规划编制类议题上会前应先由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评审意见,必要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主任或副主任到现场踏勘,形成现场踏勘意见,未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不得作为议题提交规委会审查。
第十四条 全委会和专题会召开前,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起草会议议程,准备相关材料,报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副主任对上会项目审阅后报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委会和专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全委会和专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为:
(一)由承办单位全面、具体、准确、客观的汇报审工作项,提示与会人员关注的重点、存在的问题,并阐述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明确具体;
(二)参会人员根据本单位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发表本单位意见,意见应明确具体;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归纳形成最终意见,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事项意见无法达成共识,存在较大分歧的,应提请上一级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全委会、专题会会议纪要由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全委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会议纪要是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工作项的最终意见,是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审批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直接依据。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号、归档、印发和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区(试验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已经决定的意见,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擅自改变规委会会议意见进行审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修改本规则须经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示范区(试验区)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