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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尾气检测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尾气检测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04月16日16时21分成文日期2020年04月05日
  • 公开目录重要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16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大气〔2019〕135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大保卫战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22号),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生态环境局、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恒环发〔2019〕]10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使用,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一、完成时限

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尾气检测工作,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经研究决定,现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二、检测类型

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推高机、牵引机、摆渡车(趸船)、企业内部(场地)车辆等机械类型(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是请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业主,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尾气检测工作。

二是请辖区内所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工地(场地)等应严格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技术要求》,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完成编码登记及尾气检测工作。对逾期未进行编码登记,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 -2018)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的在用机械,禁止在恒口辖区内使用。

三是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逾期未开展自行检测或检测超标排放未及时进行维修治理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四是在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我局将联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处理”之规定,交由报废拆解中心对其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

生态环境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