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内容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 标题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 公开日期2020年10月17日15时42分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7日
  • 公开目录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程序。执法人员对拟实施执法决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执法决定文书,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通过后,在管委会网站上发布。

第四条 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由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人员重新上报审核,经分管领导通过后,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或更新。

第五条 广大群众和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相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