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金芳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非法 买卖土地查处情况的通报

作者:发布时间:2019-12-20 15:02来源:

2010年2月1日,违法当事人马金芳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恒口镇西店村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马金芳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马金芳未经批准擅自将马春军的一亩承包土地卖给刘成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2019年8月28日下发了安恒自然监字(2019)70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一:责令违法人刘成卫退还非法占用的667平方米土地至恒口镇西店村经济组织。二:没收违法当事人马金芳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对马金芳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圆整(¥:22000.00元)。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