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问政 > 领导信箱 > 网上信访列表

张先生-关于首套商品房屋契税

信件主题: 张先生-关于首套商品房屋契税
来信人: 张先生 来信日期: 2021年08月11日 来信编号: SZXX202108120001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想咨询安康市首套商品房屋契税,2021年9月1日后是执行1.5%还是3%,谢谢!
信件回复: 市税务局: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定,陕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契税的基础税率未提高。近年来一直执行的是契税的减征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该优惠政策目前仍在执行,未来是否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现尚未明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因此契税的税率应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即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日的税率。即便某房产暂时未缴纳契税,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经确定,税率也不应变更,因此契税立法并不影响2021年9月1日前购买的房产契税税率。
办理情况: 已办结
回复单位: 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年08月11日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