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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口镇(恒口试验区、恒口示范区) 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标题关于恒口镇(恒口试验区、恒口示范区) 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19年04月24日15时46分成文日期2019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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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编委,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5]26号)和省编办《关于印发<关于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有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编办发[2016]10号),恒口镇(恒口示范区)为“恒口镇陕西省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实行市直管、计划单列、县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委决定,将汉滨区委派驻的中共恒口示范区工作委员会上划为市委的派出机构,原规格不变,同时设立中共恒口镇陕西省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委员会,为市委的派出机构;市编委会研究决定,上划汉滨区政府派驻的恒口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原规格不变,同时设立恒口镇陕西省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现将恒口镇(恒口试验区、恒口示范区,以下简称恒口试验区、示范区)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通知如下:

一、管理体制

鉴于省政府已撤销大同镇并入恒口镇,市委、市政府2011年成立恒口示范区的实际,以恒口镇、恒口示范区为依托,对机构编制进行全部整合重组,恒口镇党委、政府和恒口试验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实行“一套机构、多块牌子、市区(汉滨区)共建市直管、镇区(试验区、示范区)一体运行、党工委委员与镇党委委员交叉任职”的管理体制。工作机构规范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市直管后,行政区划、统计口径维持原渠道不变。统计数据由恒口镇直接向市级有关部门对口上报,同时抄报汉滨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发布分地区统计数据时,将恒口镇在汉滨区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辖区内司法诉讼、政权建设、党代表、人大代表等工作按原体制运行,不动产登记暂由汉滨区不动产登记局组织。政协机构及政治协商活动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运行。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的规划管理、投资管理、财政管理、土地管理、监察审计、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由市上负责。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城乡统筹示范、恒口镇党委政府其他职责由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负责。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辖区内的教育卫生等民生保障由汉滨区负责(即:学校、医院、卫生院按原体制运行),统筹规划,加强行业监督指导,优先重点支持,确保辖区居民享受国家基本民生保障;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要认真履行镇人民政府民生保障职责,抓好具体民生工作落实,保证每年财力按规定比例投入民生保障。

二、职能配置

履行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承担小城镇综合改革试验、统筹城乡示范和镇党委、政府的职责。恒口试验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突出党的领导、干部管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及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领导职能;恒口镇党委、政府突出基层党的建设、民生保障、安全生产、市场监督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农村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改善和基层政权建设等法律规章赋予镇级党委、政府的职能。主要职能如下: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依法制定并实施行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人大、政协、群团、工会、人民武装、审计监督、机构编制等工作。

3、研究制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措施;研究决定经济建设、项目投资、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和城乡统筹示范工作。

4、负责财政工作,实施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推进政务、村务公开。

5、负责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交通的建设和管理。

6、负责经济发展、安全生产、市场监督、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7、负责信访维稳、民政社保、科技、司法、计生、体育、文化等工作,承办教育、卫生等民生事项。

8、负责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9、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0、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镇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遵循“镇区一体、各有侧重,主体合法、权责一致,精简效能、运转协调”的原则,综合设置内设行政机构11个、直属事业单位3个,负责人按科级配备。

1、党政综合办公室(行政编制14名,领导职数1正2副)

负责衔接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文件,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工作制度;承担会务、电子政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督查督办、档案史志、机要保密、应急管理、法制管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等工作。

2、人大政协综合办公室(行政编制4名,领导职数1名)

承担恒口镇人大主席团日常事务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做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

3、党务群团工作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1正1副)

承担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承担思想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统一战线和群众团体工作。

4、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行政编制16名,领导职数1正2副)

承担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承担统筹城乡发展、小城镇改革试验和发展改革、工信、统计、商贸等方面工作。

5、监察审计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1正1副)

承担纪检监察日常工作;承担同级财政审计、重大项目审计和科级干部、村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财政资产资金、集体资产资金审计等工作。

6、财政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1正1副)

承担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区域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财政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资产资金管理;负责金融监管、村级财务管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

保留恒口镇财政审计所,所长由财政局1名副局长兼任。

7、国土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行政编制17名,领导职数1正2副)

承担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初审工作;承担农村土地流转、土地征收、储备及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移民(脱贫)搬迁等工作。

8、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17名,领导职数1正2副)

承担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住房保障、人防建设、交通运输、公共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方面管理工作;承担施工企业管理、物流行业管理、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等工作。

9、社会事务管理局(行政编制22名,领导职数1正3副)

承担民政、教育、科技、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方面工作。

10、综治维稳办公室(司法所)(司法专项编制6名、行政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科级信访督查专员2名)

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反邪教等工作;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等工作;承担平安建设、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11、安全生产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3名,领导职数1正2副)

承担安全生产、市场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

直属事业单位3个:

1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事业编制50名,领导职数1正2副)

承担市容环卫、住房建设、市政园林、国土监察、环境保护、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劳动保障、卫生计生、殡葬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承担城市创建工作。

13、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事业编制95名,领导职数1正3副)

承办社会保障事项和农业技术服务工作。

14、市民服务中心(事业编制90名,领导职数1正3副)

承担政务辅助职能,为市民办理行政、公益事项提供服务。在原大同镇政府驻地设市民服务中心大同分中心,不作为实体机构,分中心主任由市民服务中心领导或恒口镇政府领导兼任,人员由市民服务中心选派。

恒口镇人民武装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按照有关章程和法律法规设置,日常工作确定人员负责。

四、人员编制

原恒口镇、大同镇、恒口示范区人员、编制全部划入后,依据省编委《关于印发〈陕西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编发[2015]5号)“市县两级行政编制力争压减10左右、事业编制力争压减20左右”的要求,结合征收、计生职能变化和并镇领导班子减少及高新区编制数量的实际,核定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行政编制156名(含司法专项编制6名,暂不缩减);事业编制235名(不含学校、医院、卫生院),核减编制48名,暂留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党务群团工作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编制管理规定审批使用。

恒口试验区、示范区党工委班子由9人组成,即:恒口试验区、示范区党工委书记1名(由市级领导兼任),党工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管委会主任、恒口镇党委书记,1名兼恒口镇党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1名(兼恒口镇纪委书记),党工委委员兼管委会副主任2名,党工委委员兼恒口镇党委副书记、恒口镇镇长1名,党工委委员兼恒口镇人大主席1名,另1名党工委委员由市委根据具体人员结构明确。

恒口镇党委班子由7人组成:恒口镇党委书记1名(兼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党工委副书记,1名兼党工委委员、恒口镇镇长),镇纪委书记1名(兼纪工委书记),党委委员兼组织委员1名,党委委员兼党工委委员、镇人大主席1名,另1名党委委员由党工委根据具体人员结构明确。恒口镇政府设镇长1名、副镇长4名。恒口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政协机构主要负责人按副县级配备;组织委员、副镇长、镇人民武装部部长按正科级配备。

调整后,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共设置县级领导职数8名(1正7副),科级领导职数46名(20正24副,科级信访督查专员2名)。

因体制改革和编制精简造成人员超编,允许超编运行,人员逐步消化。财政经费按正式在册人员结算。

五、其他事项

1、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的行政、事业编制及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市上统一管理。县级干部由市委任免、考核、调配;科级及以下干部由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任免、考核、管理,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辖区内科级干部平级调整和编内人员调动,由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在市编制、人社部门办理实名制变更手续。辖区外人员流入按市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办理。恒口试验区、示范区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可参照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组发[2016]4号)执行;非领导职数设置可参照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执行。

2、汉滨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完善授权委托手续。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涉及项目申报、政策争取等方面若需提供区级部门申报文件,由汉滨区相关部门直接换文上报,不再履行签批程序,相关责任由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承担。

3、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直管”的体制尽快与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加强沟通,制定具体业务衔接程序方法,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

4、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科级职数、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调整,由恒口镇(恒口试验区、示范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现有规定中调整;人员身份、职称工资等事项由市人社部门确定,可以模糊具体身份,保留原档案身份,实行全员聘用,统一调配使用。

原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关于恒口示范区、恒口镇、大同镇的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凡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本件为准。工作运行中的问题由市编委办公室协调研究完善,本通知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