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口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发布时间:2026-01-28 18:03来源: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火灾发生,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空气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恒口示范区实际,现将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定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村(社区)<共71个>:黄营村、民七村、三村村、同新村、恒大新天地社区、鲁家村、双兴社区、东红社区、杨庄村、江沟社区、格林社区、双椿村、新湾村、老湾村、三条岭村、小垱村、龙泉村、王家台村、高楼村、高剑村、庆丰村、恒月花苑社区、云峰村、永丰村、新街村、东坝社区、恒河村、雷河社区、付家营村、陈家营村、李家坝村、窑沟村、涧沟村、杨家营村、五星村、老街社区、新兴村、民主村、和平社区、西店村、集中村、三合村、凤凰社区、月河村、高堰村、金玉村、安民村、唐家湾村、越南村、东风村、长行村、长胜村、光荣村、枫树村、双青村、曾家湾村、金坑村、柳林村、邹家沟村、白鱼河村、菜垭村、滨水宜居社区、联红村、月坝村、梅子沟村、姜沟村、余岭村、南月村、棋盘村、安乐社区、袁庄村,此环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城市区域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城市道路、桥梁、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需要,临时扩大的禁燃区域。

(二)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村(社区)<共25个>:安子沟村、大道村、大坡村、冯湾村、干田村、恒大村、华洲村、夹河村、奎星村、联合村、梁沟村、龙兴村、马鞍村、庙湾村、民兴村、盘龙村、清泉村、三里社区、水利村、谢牌沟村、新合村、行政村、鱼姐村、元河村、唐岭村。

2.其他特殊情形:重污染天气期间,示范区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以示范区生态委办公室通知为准)。

二、法律纪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恒口分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恒口示范区辖区范围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在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工作中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监管责任

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全面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禁放工作;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及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3629327)。

四、其他事项

(一)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恒口示范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恒口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