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口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于部分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决定

作者:发布时间:2024-03-04 17:32来源:

各相关社会组织: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20212022年度)未向我局提交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已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现对其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相关社会组织应自接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逾期不交的自动作废。撤销登记后,社会组织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其他任何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恒口示范区创业大厦三楼社管局民政股

电话:0915-3629269

附:予以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1. 汉滨区大同镇奇宝乐幼儿园

2. 汉滨区大同镇幼芽乐幼儿园

3. 汉滨区恒口老教师协会

4. 汉滨区恒口镇新闻写作协会



恒口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2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