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2年10月10日09时48分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8日
- 公开目录服务公开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示范区各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村(社区)、驻区各单位:
《恒口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经管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恒口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纠风办《关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并参照《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2〕47号)、《安康市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安政办发〔2014〕45号)、《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安保房〔2016〕1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恒口示范区行政区内的公租房项目的申请审批。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工作单位对在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工作,经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料报送恒口示范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第五条 明确保障对象及准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以及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当地无住房且下班不能正常回家居住的人员和恒口示范区辖区内产业园区工人住房困难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家庭确定。
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线的3倍以下确定。以后随着低保线的增加进行动态调整。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确定。
第六条 保障对象条件
(一)辖区内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辖区内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线3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辖区各事业行政单位新就业职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住房困难人员。
(四)辖区各企业单位外来务工的在单位连续务工满二年的住房困难人员。
第七条 保障对象提供资料
(一)城镇居民提供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城镇居民低保证明或低收入证明;
3.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4.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新就业人员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人事或民政部门就业分配通知书或单位聘用合同;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家庭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保障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九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交申请,村(社区)应及时受理区域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居住地将认定结果公示1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二)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查备案,并在当地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10日。
第十条 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应及时对村(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列入保障计划,对不配合调查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如有异议,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可向初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和审核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租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原则上优先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较多时,可采取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配顺序。
第十三条 对按程序审核并纳入保障的申请人,由区住建局保障中心实施分配并办理入住等手续,并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并将合同报区保障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对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公租房的,可以购买,购买方式分为全产权或共有产权。具体购买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退出管理制度。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应予以退出并腾退租赁的公租房,对因特殊条件无法腾退租赁住房的,按基准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公租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