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月河、恒河恒口示范区段划定河流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公告

作者:发布时间:2022-07-21 11:35来源: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及保护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陕西省和安康市对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相关要求,现将月河、恒河恒口示范区段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 河流概况

(一)月河属汉江水系,为汉江的一级支流,干流流经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由恒口镇自西向东从南月村入境,至恒口镇黄家营村出境,该段长度22.04km。

(二)恒河属汉江水系,为汉江的二级支流,干流流经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由恒口镇自北向南从华洲村入境,至恒口镇南端穿越阳安铁路及G316国道后汇入月河,该段长度18.9km。

二、 月河恒口示范区段划界标准

(一)月河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4级堤防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m划定;3级堤防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m划定。

(二)月河有堤防河道保护范围:4级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m划定;3级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0m划定。

(三)月河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3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按照月河30年一遇洪水线向外20m划定。

(四)月河无堤防河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m划定。

三、 恒河恒口示范区段划界标准

(一)恒河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4级堤防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m划定,3级堤防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m划定。

(二)恒河有堤防河道保护范围:4级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线向外50m划定;3级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0米划定。

(三)恒河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按照恒河10年一遇洪水线向外10m划定。

(四)恒河无堤防河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m划定。

(五)恒惠渠引水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其管理范围线从上游坝脚向上游40m,从下游坝脚向下游60m,两侧从开挖边线向外8m划定,

(六)恒惠渠引水枢纽工程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向上、下游各60m,向两侧各12m划定。

四、在月河、恒河恒口示范区段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恒口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恒口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恒口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七、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