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1年01月04日14时05分成文日期2021年01月01日
- 公开目录决策公开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示范区(试验区)各行业部门、辖区各企业: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已经示范区党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根治拖欠农民工
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月1日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并参照《安康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上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群局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
未经示范区党群局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 示范区党群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示范区党群局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设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党群局和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党群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向党群局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未出具预存保证金凭证和党群局发放的《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缓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500万元以下的,按3%预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2%预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1%预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上的,按0.5%预存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与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一年内有拖欠工资问题,确需向其收取工资保证金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项目开工前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联系电话号码、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承诺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情况、法人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到党群局进行审核,党群局向建设单位发出《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党群局确认的《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党群局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到党群局领取《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到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核验《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缴纳保证金的,暂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建设行政许可证件3个工作日内应向党群局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六)党群局记录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使用保证金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一)建设、施工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一条 保证金支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党群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应当告知建设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举证责任。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党群局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限期不支付工资的,党群局会同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党群局及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意见书》,将拖欠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第十二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党群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党群局将其信息纳入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工程暂缓验收。
第十三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或新闻媒体公示工资支付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公示文书、图片或音像资料、工资发放清单,到党群局填写《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党群局收到申请5日内在项目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工资发放情况,公示时间30天;
(三)保证金退还。党群局应当自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党群局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证金缴纳、支付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党群局应当会同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党群局及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工举报投诉。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告知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党群局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示范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而被批准开工建设的,由监察审计局依法给予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银行工作人员出据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由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局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党群局、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2.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3.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认书;
4.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意书;
5.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 ;
6.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 还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