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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1年04月10日11时16分成文日期2021年03月30日
  • 公开目录重要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示范区(试验区)各工作部门:

《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护搬迁群众权益,确保5月底前完成发证任务,结合示范区(试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发证任务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总套数3150套,集中安置住房2904套,分散安置住房246套。由于一院两制、贴户等原因不需向群众发证,经核减后,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发证任务为2718本(其中集中安置2621本,分散安置97本)。

二、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示范区(试验区)成立易地扶贫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显锋   示范区(试验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兼)

长:柯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工委委员、恒口镇党委副书记

 员:唐李鸿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刘晓东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纪检监察工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洪志章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黄龙龙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脱指办副科级督查专员

      韩富朝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小组

(一)综合协调组

 长:唐李鸿

副组长:洪志章

 员:黄龙龙  韩富朝  

 责:协助抓好辖区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安排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

(二)业务指导组

 长:陈  

副组长:韩富朝

 员:周新华  陈孝海  陈扬刚

 责:负责辖区登记发证工作相关业务指导,灵活运用政策解决用地、规划、办证存在的难题。

(三)督查问效组

 长:刘晓东

副组长:黄    

 员:刘程鹏  田大涛

 责:负责工作督查核查,对工作相互推委,不配合、不按时提交资料的部门及村(社区),将启动问责机制,督查督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提高认识,夯实工作责任

易地扶贫搬迁是精准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示范区(试验区)相关部门及社区村委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工作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主动作为,全力提供发证所需的材料。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用足用好政策,加班加点,加快发证进度,确保5月底前完成发证任务。

示范区(试验区)搬迁办作为十三五易地搬迁主管部门,需承担发证资料收集的主体责任,各村(社区)作为农户申请的主体,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要主动配合完善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提交到示范区(试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搬迁办需核实办证总量,准确提供安置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农户信息、申报资料,确保应发尽发,时间410日前。

(二)住建局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时间410日前。

(三)自然资源局需提供安置点用地审批文件,供地文件等。对于短期无法提供供地资料的由自然资源局书面做出承诺限时完善提交。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督促测绘公司全面完成各安置点、社区用地及十三五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权籍调查测绘成果入库工作,时间42日前。

四、关于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对个别安置点建设的安置房超出报批范围建设的问题,由搬迁办代恒口镇拟定书面做出承诺,限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自然资源局将不符合规划实际占用的土地,纳入空间规划调整及时报批用地手续,完成供地,将用地供地相关手续完善后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时间202112月底前。

(二)对于安置点规划、验收等资料不齐容缺办理的问题,办证需要的相关材料由住建局先行提供,再督促各社区按期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确保后期的各项检查。

(三)对于未按规划审批进行建设的问题,经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审查,由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按现状保留的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容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