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务群团工作局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务群团工作局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05月07日10时55分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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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试验区)各村(社区)、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 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务群团工作局
2020 年 4 月 29 日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就业和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城镇公岗”和“扶贫公岗”)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一种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阶段性、过渡性、流动性的特点。
第四条 各类公益性岗位是围绕示范区管委会工作需要,结合各用人单位实际进行开发管理。示范区(试验区)党务群团工 作局负责全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审核和政策的落实,各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和待遇的发放。
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管。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要遵循“严控规模、统筹开发、规范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
第二章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城镇公岗类型包括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示范区(试验区)党务群团工作局和示范区财政局要在每年 1 月底前参照上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总量情况,结合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制定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七条 各计划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确有用工需求的填写《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附件 1),在每年 3 月中旬前向党务群团工作局提出设立申请,党务群团工作局依据年度计划在 3 月底前完成全区城镇公岗的开发工作并向计划用人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明确岗位开发期限和补贴额度。
第八条 城镇公岗可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 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十)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
(十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九条 各相关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城镇公岗要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各用人单位在确定岗位开发数量和要求后,按照“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的原则,公开透明的开展招聘工作,对于经过公开招聘后无合适人员的,用人单位可自行选择推荐。
城镇公岗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信息。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聘条件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填写《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见附件 2)。
(三)审查推荐及公示。按要求开展资格审查、按需推荐或考试考核(对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按需推荐;对申请人数多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等工作,用人单位在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及时广泛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聘用。对提出异议的, 要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城镇公岗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党务群团工作局备案。公 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城镇公岗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 满的,要终止劳动合同,三年内不再安排其在城镇公岗就业。城镇公岗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承担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应落实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负责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落实考勤制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并定期向党务群团工作局报告人员工作等情况。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函告党务群团工作局 ,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创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从业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
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用人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向党务群团工作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党务群团工作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相关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所有补贴从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节假日休息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第三章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主要指脱贫攻坚期间,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范围内以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岗位,包括特设公益性岗位、生态护林员、公路养护员、安全饮水管护员以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岗位。
第十九条 扶贫公岗的设立是在脱贫攻坚期间,为满足各村级公共服务力量不足,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工作内容,经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同意后统一设立,由各村(社区)统筹使用, 用于安置“无法外出、无法就业、长效产业建立中”的贫困户劳动力。
除生态护林员外的所有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比例不受相关政策限制。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要本着实事求是和适度开发的原则,不得过量开发和超标准开发,原则上,每个深度贫困村开发岗位数不超过 15 个,一般贫困村不超过 10 个,非贫困村不超过
8 个。全区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需要统筹岗位开发,由党务群团工作局统一汇总分配各村(社区 )使用,并定期向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岗位开发和安置情况。对于因上级政策变化出现的岗位增减,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人员选聘本着因岗定人、人岗相适原则。按照“发布招聘公 告→本人申请或报名→驻村工作队商村‘三委’会议讨论确定人选→公示→确定上岗并签订《劳务协议》→报党务群团工作局备案”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岗位使用遵循“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由村委会或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签订《劳务协议书》。
(一)特设公益性岗位:由党务群团工作局在贫困村或者易地扶贫搬迁社区统一开发,由各党务群团工作局负责辖区内的岗位分配、统筹管理、待遇发放等,由各贫困村或者易地扶贫搬迁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工作落实、日常监管,并做好考勤及相关资料的留存。
(二)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由党务群团工作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开发,负责全区农村道路的管护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员统筹管理,党务群团工作局负责补贴的筹集和拨付,各村(社区)负责人员日常工作成效的考核和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落实、日常监管,并做好考勤及相关资料的留存等。
(三)生态护林员岗位:由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按照上级政策和资金规模统筹确定全区岗位开发数量和补贴额度,各村(社区)负责工作落实、日常监管,并做好考勤及相关资料的留存等。
(四)其他公益性岗位:因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开发的,用于安置贫困户劳动力的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由村(社区)进行管理,在不超过总指标控制范围的情况下统筹分配指标,并报党务群团工作局备案。党务群团工作局按照岗位开发情况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五)脱贫攻坚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经报请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同意后开发的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岗位安置后,村(社区)及部门要分类建立稳定就业增收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请假、离职、解聘、死亡等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党务群团工作局并停发补贴;拟新安置人员应先向党务群团工作局申报,由党务群团工作局审查资格,符合安置政策的由用人单位及时按程序安置上岗,并向党务群团工作局上报台账备案。
第二十三条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和公益专岗开发管理工作纳入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用人单位要规范操作,杜绝优亲厚友、人情安置等问题,脱指办、党务群团工作局要定期开展督查,确保政策落实。对工作不力、激化矛盾、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务群团工作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