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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07月20日16时03分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2日
  • 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示范区(试验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职能职责,抓好落实。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代章)  

2020年7月2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配置救灾资源,提高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毗邻县区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辖区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域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吴大林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赵烈坤  党工委委员、政协工委主任

成员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政协综合办公室、党务群团工作局、经济发展与招商局、监察审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综治维稳办公室(司法所)、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恒口分局、政府专职消防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供电中心、邮政、移动、电信、联通公司等相关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龚传安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戚开满、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主任万凯、自然资源局局长李显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柯希明担任。

总指挥部下设4个专项指挥部,负责各自领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会商、研判、决策等指挥工作。

  2.2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2.2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贯彻中、省、市及党工委和管委会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负责传达和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2.2.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党务群团工作局:协助指挥部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经济发展与招商局:参与较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协调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等物资;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收集、统计通信设施设备损失情况;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监察审计局:负责对各级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救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指挥部后勤保障。

自然资源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协助管委会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和受损耕地恢复工作;负责灾区群众恢复住房宅基地的审批,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毁耕地的恢复。

社会事务管理局:承担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负责受灾困难群众的安置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大型水库安全运行、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综治维稳办公室: 负责接待灾区群众来访,协调有关部门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灾区稳定。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核查灾情,组织灾情会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委会的安排部署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损毁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国内外对灾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并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对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市场供应商品质量进行检查,保持市场稳定。

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测监控,防疫及被淹地区动物尸体打捞和无害化处理。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其他森林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区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测,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提出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意见;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及烈度调查,配合开展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修复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协调做好灾区政权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

生态环境局:负责掌握灾区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

教体和体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本系统因灾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

  卫生健康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与灾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供电中心: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电信、联通、移动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网络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负责灾区有线电视信号的恢复。

  保财险公司:负责受灾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救助应急联络员制度,实现成员单位灾害信息共享,加强灾情会商评估工作。同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专家队伍,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自然资源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部门、村(社区)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管委会、指挥部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凡属重大灾情,由管委会统一发布信息。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管委会审定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对造成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村(社区)、有关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由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核准,报请管委会审定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  对干旱灾害,村(社区)、有关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指挥部或者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2.3 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报管委会审定后,组织发布灾情信息。其他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4 发布内容。经指挥部办公室与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1)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响应信息及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抗灾救灾的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4.2.5 各村(社区)要加强本辖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工作,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等级。

  5.1  I级响应

  5.1.1  灾害损失情况

  (1)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8000间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

  (2)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报告管委会主任。

  5.1.3  应急响应

  (1)指挥部召开灾情会商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受灾村(社区)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指挥部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受灾村(社区)每日11:00前向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指挥部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经管委会审定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

  (4)财政局、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灾情核定情况,财政局、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经济发展与招商局、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协调做好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等生产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社会事务管理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等工作。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教育和体育局搜集提供科技方面的咨询建议。

  (7)党务群团工作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管委会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社会事务管理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受灾村(社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管委会主任。

  5.2  Ⅱ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况

  (1)恒口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8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管委会主任。

  5.2.3  应急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指挥部副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村(社区)每日11:00前向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指挥部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经管委会审定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

4)财政局、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社会事务管理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等工作。

7)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党务群团工作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管委会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管委会主任。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2)市委市政府或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5.3.3  应急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财政局、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社会事务管理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等工作。

6)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社会事务管理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域评估、核定灾情。

9)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灾害损失情况

  (1)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2)市委市政府或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指挥部指挥长。

  5.4.3  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信息,编发《灾情简报》,向管委会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经管委会审定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管委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指导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管委会为受灾地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2.3  各村(社区)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2.4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2.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冬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6.2.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3  恢复重建

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补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6.3.1  建立因灾倒房户台帐。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房户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2  制定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各村(社区)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3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村(社区)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报经管委会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维修加固。

  6.3.4  定期通报各村(社区)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6.3.6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6.3.7  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管委会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管委会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7.1.4  管委会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7.2.1  规范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

  7.2.2  有关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救灾棉被、毛巾被、应急照明、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  经济发展与招商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7.2.4  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7.2.5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完善和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及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开展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3  加强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各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7.4.3  相关部门将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区、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卫健、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7.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经贸、卫健、民政、林业、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7.5.4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  建立健全辖区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

  7.6.3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7.7.1  积极配合省、市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方案优化等决策支持系统。

  7.7.2  积极配合省、市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经贸、卫健、民政、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积极配合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8  金融保障

  7.8.1  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  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 “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 “安全生产活动月”等活动,不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9.2  组织开展对各相关部门、村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7.9.3  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其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