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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标题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05月13日10时11分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1日
  • 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各村(社区)委会,示范区(试验区)各工作部门: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经示范区(试验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建立长效的养管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四好农村路”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县、乡、村三级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四条 县道、乡道的路产所有权归国家。

村道用地属村集体建设用地,路产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集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或改变村道用途。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以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鼓励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党务群团工作局、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区农村公路养管工作。

第二章  养护主体

八条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审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管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

第九条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审核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和养护计划;组织检查养护计划的落实和养护质量考核工作;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全区县道和乡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道的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和县、乡道日常养护的招投标和验收工作;负责兑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考核验收各村列养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村道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负责养护道路的涉路违法行为的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负责辖区内乡道养护工作,督导村组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村具体承担本村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是村道养护管理的主体。负责保护好养护道路的路产路权,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制止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按照“谁损坏,谁赔偿,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查处机制。 

第三章  养护组织

第十二条 县道和乡道的养护管理由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公开选聘具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力的企业养护县道和重点乡道。

第四章  养护内容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四条 日常巡查是为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开展的日常检查、查看工作。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等维护保养的作业。小修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是对影响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正常使用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病害进行的修复。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公开养护路线名称及里程、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  养护资金

十七 农村公路养管资金分养护工程经费和日常养管经费。养护工程费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安排补助;日常养管费主要由市、区两级按2:8比例分级负责,分级筹集,分类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将日常养护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八 农村公路养管资金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养护资金的分配依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确定。示范区(试验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设立资金专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或

变相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贪污农村公路养管资金。

十九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财政局、监察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管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筹资长效机制。

县、乡道的养管资金随市场劳动工资标准上涨而逐年按比例适度调整;村道除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每年补助的日常养护费外,各村要采取“一事一议”和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资金,筹集比例应不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第二十 为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水毁抢修预备金,以备应急救援使用。

第二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或变相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贪污农村公路养管资金,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资金;情节较重的,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安全管理

第二十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道和乡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村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村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公安交管大队要不定期开展公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将检查结果与签订的养护经费挂钩,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第二十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村委会、养护公司应与养护作业人员(道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短期内难以排除的应做好警示标志。

二十五 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道和乡道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各村对本辖区所列养的道路要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十六 养护作业人员(道工)上路开展养护作业时必须穿标制服,养护作业区两端应设立明显施工安全标志,交通流量较大路段要避开高峰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十七 加强养管机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违章操作,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车辆(机械)带病作业。

二十八 道路急弯、塌方、滑坡、路基缺口等病险地段由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并限时治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十九 各村应积极配合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交警和驻地派出所,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加强辖区内机动车辆及车主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第三十条 各村要加强农用车、摩托车的管理,对无证照驾驶,违章载客、病车上路、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要予以劝止,并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驻地派出所等部门。

第三十 各村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做好教育及善后处置工作。

第七章  公路抢险

第三十 农村公路遭遇灾情、险情需要抢险救灾时,应按照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主体职责,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 县道和乡道抢险救灾由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挥,各村全力支持、密切配合,除特大灾害外,县、乡道应在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内抢通。

第三十 村道抢险救灾由各村组织村民小组和受益村民具体实施。村道一般应在72小时内抢通。村道塌方或挡护垮塌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投工投劳清除和修复。

第八章  

三十五 本办法由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