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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

  • 标题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11月28日09时51分成文日期2020年11月18日
  • 公开目录服务公开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示范区(试验区)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安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恒口示范(试验区)体制机制现状,现就规范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依据《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是示范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在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相关科室(如综合科、办公室等,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及渠道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办理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当面提交”、“信函申请”、“网络申请”。同时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服务,其他有效接收渠道均可。

(二)接收规范

申请人当面向各工作部门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各工作部门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对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接收人员可代为填写,但应由申请人签名捺印确认。接收人员接受申请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

对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申请的,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交接登记。并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由党政办自网站后台接收,党政办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根据申请内容,及时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将拟答复意见提交党政办,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并对答复负责。

对申请人采用其他有效渠道提交申请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对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二、登记

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征求第三方意见有关信息、答复文书编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信息、送达方式等。并将完整资料送党政办信息科备案。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应当做好登记,待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后,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应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查收在线平台申请。

申请人通过各工作部门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收取。

四、补正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难以确定具体政务信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答复期限自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负责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拟办

(一)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务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由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

根据网站后台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示范区(试验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拟答复意见的,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由党政办负责人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10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党政办信息科,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行政信息由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单位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应主动征求部门意见明确公开意见。

(三)会商办理

收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六、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未提出意见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各工作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七、审核

(一)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党政办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可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修改完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审查申请人申请时,对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做出答复

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和《陕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示范文本》规定的格式依法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九、送达

(一)自行领取

申请人要求自行领取的,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查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实登记领取人的个人信息,签收送达回证。

(二)邮寄送达

申请人要求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通过中国邮政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寄送的信封上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三)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在线答复的,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四)送达期限

采取自行领取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对要求自行领取但不按期领取、要求邮寄送达但因联系不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拒收导致邮件退回等情形,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十、存档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工作部门的协办意见;司法部门会签意见或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等材料。

十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工作部门应主动承担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应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对行政复议案件,各工作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对行政诉讼案件,各工作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准备相关答辩及证据材料,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