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公示
- 标题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公示
- 公开日期2020年11月24日16时45分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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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等系列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我局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一起案件向社会公示:
一、主体信息:
当事人:汉滨区恒口镇特百惠大药房(万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汉滨区恒口镇特百惠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02MA70KFCF9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万杰
二、违法事实:
2020年7月31日,我局收到安康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报告(NO:2020YPC0122),检验结果:不合格药品标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三、处理结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等情节,依据事实处以:
1. 没收未售药品;
2. 没收违法所得;
3. 予以行政处罚。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