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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11月05日09时12分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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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疫情影响我辖区的公共卫生许可证部分已过期,现疫情常态化的趋势,为保障人民健康,预防疫情传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卫生监督,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卫生健康局决定从2020年10月26日开始为辖区公共场所办理公共卫生许可证。现就办理公共卫生许可的流程及需要的资料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第204项、第205项。

3.《关于国务院第六批取背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三、办理指南

1.审批范围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辖区的公共场所。根据法律规定,目前需要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包括7类20种: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2.申请材料

1.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卫生许可申请表。

2.身份证(或证明个人身份的资料)复印件。

3.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复印件。

4.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新办理的不用)。

5.生产车间或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6.卫生管理有关制度。

7.有效的产品监(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8.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9.租房合同复印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一张一寸法人照片。

3.办理流程

办理人到恒口示范区政务大厅领取卫生许可申请表→准备资料协管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察看并下达监督意见书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及签字办理人带上资料到恒口示范区政务大厅办理公共卫生许可。

4.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6.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特此通知。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