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易地扶贫搬迁旧宅腾退政策保留用房和连体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易地扶贫搬迁旧宅腾退政策保留用房和连体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07月22日10时59分成文日期2020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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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旧宅腾退政策保留用房和连体房管理,现将《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易地扶贫搬迁旧宅腾退政策保留用房和连体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你们,请各村(社区)、各工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7 月 17 日 2020 年 7 月 17 日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易地扶贫搬迁旧宅腾退政策保留用房和连体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易地扶贫搬迁旧宅腾退政策保留性用房和连体房的管理,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政策要点解读>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19)46号〕及汉滨区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汉滨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旧宅腾退政策保留用房和连体房管理的通知》〔汉移民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示范区辖区内85个涉及“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旧宅腾退的村、社区中政策保留用房和连体房的管理,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二是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以及地方政府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
第三条 收回程序
按照“会议决定、产权转移、收回两证、协议约定、公示公开、兑现政策、资产登记、统一标识”的原则,由村委会(社区)根据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审查复核意见和公示结果,对最终确定的应腾空收回房屋依法依规收回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房屋由户主出具情况说明,并由村委会(社区)核实提交证明材料,并按以下程序予以收回。
房屋产权人提交交回旧房(宅基地)申请书。
村委会(社区)向房屋产权人送达限期收回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通知书。
房屋产权人与村委会(社区)签订旧宅腾空收回协议书,并交回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未办理两证的情况说明。
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由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内个人财产全部腾空,经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检查验收后由村委会(社区)对房屋进行封存管理。
1.村委会(社区)将收回房屋汇总上报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由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登记建立台帐交上报区搬迁办备案。
第四条 资产管理
腾空收回的房屋首先要全部腾空,产权一律收归村(社区)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社区)悬挂统一标识。对保留的旧房由住建部门进行住房安全鉴定后,视具体情况予以封存或由村(社区)保护综合利用。
1.对有保护价值的旧房,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要予以保护。
2.对闲置的保留旧房,经鉴定为安全住房的,可按照“会议决定、公示公开、签订协议、明确租金、加强管理”的原则,经村民会议决议,上报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可租赁给符合政策的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1.对可以综合利用的,按法律程序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由村集体统一分配。
2.对没有保护和利用价值或鉴定为不安全的,要采取合适方式予以封存,确保安全。
3.由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村委会(社区)腾空收回的房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试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