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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07月30日16时06分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9日
  • 公开目录重要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示范区(试验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职能职责,抓好落实。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代章)  

         2020年7月9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辖区安全生产现状,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1.3.1事故分类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结果,辖区目前涉及的事故类别包括17种: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1.3.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等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人至2人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般社会影响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应急救援人员应该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责,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管委会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演练和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级领导担任,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务群团工作局、经济发展与招商局、监察审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恒口分局、生态环境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政府专职消防队、国网安康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协助市以上及相关部门做好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管委会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和管理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汇总及流转、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发挥应急管理工作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并牵头组织应急演练;协助指挥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查处理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咨询,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建议,协助指挥决策;监督、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指导其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及专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为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准备。在应急时期,配合相关部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参与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对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特种设备的监察监督。

监察审计局:负责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党务群团工作局: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故的网络舆情监控及评估、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新闻媒体接待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协助、配合各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经济发展与招商局:指导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规划的制定,做好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参与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电力企业协调、沟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项应急电力保障工作,主要包括抢修或更换损毁电力设备设施,提供应急供电、备用电源等物资设备,及时恢复和保障事故现场用电等;参与组织协调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时期指导转移事故危及学校师生,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期间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公安局恒口分局:负责维护事故所在区域的治安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工作,保障道路畅通;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工作;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工作。

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等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订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相关事务,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负责通报河流、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事故、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洪涝灾害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处置工作;负责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预防因非法采矿造成事故发生;指导城中村改造领域(不含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审查,开展建设系统安全检查和城市供气系统隐患排查,负责提供地震监测、检测和地震预报、地震灾害信息的发布及地震信息预测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建设施工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建筑物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及质量验收。

社会保障与农技服务中心:负责通报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负责组织农业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使用、维修领域内和沼气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森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严防因森林火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森林火灾的预防、救援工作;负责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联络;负责协调、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事故发生后及时协调医疗机构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并落实抢救和转移伤员的医院;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电力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和供电设施维修抢修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组织协调消防人员参与涉险人员搜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救援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信息监控

3.1.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通报机制。指挥部办公室对市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的或所掌握的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就针对通报信息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指挥部办公室。

3.2 事故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报告电话:管委会机要室值班室电话:3610995,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3629327。

对于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

对于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事故,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

对于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逐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

报告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在抢险救援工作中,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情况,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

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3.3 预警行动

3.3.1预警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管委会负责向辖区或事发地发布黄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3.2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后,或接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橙色预警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管委会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4 事故预防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超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2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本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需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指挥部应急响应

指挥部掌握并向管委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制订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管委会,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管委会的指示,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中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当较大事故发生时,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管委会应急响应

掌握并向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按照上级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有关部门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3.1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向管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3.2有关部门指挥协调事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

4.4 社会力量动员

管委会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同时,可视救援工作需要报请市指挥部协调本辖区周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并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超出处置能力时,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5 应急处置

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 应急防护

4.6.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2群众应急防护

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7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健康局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8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结束必须报请市指挥部批准。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Ⅲ级(较大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安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委会配合处置。

Ⅳ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管委会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信息发布

指挥部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通告、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等工作。根据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送前应送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别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由市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消息。

5.3 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管委会。

6.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员提供必要保障。

6.2 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管委会协调解决。

6.3 医疗卫生保障

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助能力。

6.4 应急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恒口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安委办组织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9 治安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

7.2 培训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上岗前和业务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练

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并及时向安委办上报演习情况。

7.4 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各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备案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5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6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管委会: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由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由安委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