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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标题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19年06月01日11时08分成文日期2019年05月21日
  • 公开目录重要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各村(社区)委会,示范区(试验区)各工作部门: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脱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陕财办〔2017〕36号)《市财政局、扶贫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农〔2018〕67号),结合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实际,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省、市、区下达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坚持精准使用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二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五条 根据恒口示范区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第六条 脱贫办、党务群团局、经发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技服务中心等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中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拟定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报示范区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可以资产收益扶贫、资金直接注入村集体为主要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产业发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只能折股给村集体或贫困户。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子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六)其他。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以及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确需支出的,由管委会会议或脱贫攻坚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从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补助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报脱贫攻坚指挥部,脱贫攻坚指挥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批复的项目计划,制定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申报表,经示范区(试验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后,通知财政局下达预算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部门和专户报账制管理,对于不适合报账管理的项目资金,可以由各主管部门结合项目资金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自定方式。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具体如下:

(一)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后,按脱贫攻坚指挥部的资金分配计划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计划,分别将资金下达到脱贫办和各项目主管单位(资金拨付至扶贫资金专户)。

(二)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2.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填写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并附报账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资金;

3.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核算要求做好账务处理,保管原始凭据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三)脱贫指挥部下达计划的项目

1.资金由财政局拨付到扶贫资金专户;

2.脱贫办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3.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报账依据,经脱贫办、财政局、恒口镇政府负责人审核后,由扶贫资金专户支付资金,并按照项目资金核算要求做好账务处理;

4.项目竣工验收后,完善项目资金支出报账资料,统一在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报账。

(四)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

1.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交通、供水等),由行业部门依照行业管理办法,按规定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2.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报账依据,经行业部门审批后支付资金;

3.行业部门按照项目资金核算要求做好账务处理,保管原始凭据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四)资金报账可按工程进度报账,也可实行工程竣工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账。按进度报账的项目必须有工程进度依据、支出票据等证明资料。

(六)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在制定详细用款计划的基础上,可申请支付一定比例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最多不能超过该项目资金计划的50%。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

第十一条 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和项目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出具的审核意见,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报账进度。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个月底将扶贫资金收支情况报送主要领导审查。

为优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陕财办〔2017〕36号规定,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由示范区脱贫办、财政局催办;3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将有关情况报送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由财政局直接收回并用于调整当年其它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由财政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使用。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必须达到预算的 94%以上。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撑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是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中省市区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明确项目从立项审批到检查验收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二)项目选择。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脱贫计划,确定扶持项目。项目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贫困户人数、扶贫效益等内容。

(三)项目库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建立健全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四)项目实施。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五)项目变更。项目计划作为项目实施、考核、检查、审计的依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市、区财政和扶贫部门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根据资金使用相关要求调整变更,并及时向省市报备,市、区不审查或批复。

(六)项目验收。对已建成或完工的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单。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示范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投资规模和绩效目标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它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管职责。

(一)财政局牵头,商脱贫办、经发局等部门,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扶贫局按期对扶贫资金进行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

(二)脱贫办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支出报账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四)监察审计局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五)纪工委负责查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对在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纪委监委对直接责任人依纪给予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预期不整改的,由纪委监委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脱贫攻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