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示范区(试验区)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工作部门在微博、微信、抖音、今日头条等第三方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各工作部门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服务能力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设立和关闭
第五条 各工作部门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并按平台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第六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部门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并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相关责任人名单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每14天发布信息不少于1条,不得出现“僵尸”现象。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发布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推广盈利性机构媒体的;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时,需征得本人同意,并注明出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不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进行合理解释。
要及时转发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及上级政务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四章 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要实行“先审后发”原则。各工作部门要对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严格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开设有政务新媒体的部门应当坚持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务新媒体实施监督管理,各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实施监督管理。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政务新媒体建设和使用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分级分类开展考核评估,从发布数量、发布内容、转发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对长期不发布、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定期通报,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主办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党政综合办公室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