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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和《恒口示范区 (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操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 标题关于印发《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和《恒口示范区 (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操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 公开日期2020年05月26日14时53分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4日
  • 公开目录重要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示范区(试验区)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市关于建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区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关爱帮扶工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区慈善分会共同制定出台了《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和《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1.《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2.《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

慈善分会                           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关爱帮扶工作,规范“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及《安康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由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与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慈善分会合作,设立在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慈善分会的专项基金,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困难和扶智资助,为退役军人提供关爱服务的开放性基金,基金来源为财政扶持、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自愿用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向基金捐赠,众筹集成。

第二章  基金捐赠

第三条  捐赠人有权在基金约定使用范围内决定捐赠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款的接收与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若捐赠人未明确表达意愿的,坚持以下原则:即统一管理的原则;针对退役军人特困救助、再就业的辅助和褒扬先进为目的开展相关活动的原则;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确保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由区慈善分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捐赠人向区慈善分会进行捐赠后,区慈善分会负责向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关爱退役军人为目的的,可以与区慈善分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款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未规定的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捐赠协议。若向本基金捐赠的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区慈善分会要负责与其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八条  本基金捐赠到账后,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慈善分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和纪念牌匾。对符合条件的捐赠方,积极推荐其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相关奖项的评选;对捐赠事迹突出的将授予一定的荣誉。

(二)凡捐赠额在一定规模以上,捐赠人要求举行捐赠仪式的,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区慈善分会负责为其举行捐赠仪式,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捐赠人的爱心善举。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区慈善分会联合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区慈善分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双方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担任。“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关爱基金的总体情况负责;

2.负责对基金的募集和财务日常管理;负责定期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的使用;做好基金使用工作的检查督查

3.制定基金帮扶项目的主要类别、使用原则和绩效评估;

4.研究基金善款的具体使用方向、项目申报程序、帮扶项目和对象的审定等;

4.指导各村(社区)做好基金帮扶项目的申报和初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审定;

5.定期听取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汇报,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6.负责对正在实施项目进行督查检查,已实施项目的监督、总结、公示和向捐赠方的反馈工作;

7.负责对基金援助活动的宣传报道;

8.负责对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及资料留存。

9.研究确定有关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理费用。除另行约定管理成本费用的捐赠外,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从当年捐赠总额中提取3%的费用作为管理成本费用,并依法自主支配基金孳息。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断提高基金筹措能力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合理确定项目、帮扶对象和帮扶标准,扩大基金带动效应,提高基金使用效能,让基金在阳光下运行、让关爱在帮扶中体现。监督项目实施方和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一)救急救难。坚持常态化、动态性、随时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救急救难、雪中送炭功能,重点针对退役军人家庭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制定“因人施策、因事帮扶”的个性化帮扶措施,不搞大包大揽、普惠帮扶、平均分配,合理引导预期,力争扩大社会影响,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公信力。

(二)帮扶叠加。坚持依托普惠、体现优待,将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基础上,针对退役军人家庭特殊困难分类给予生活、医疗、就业、助学等叠加优待帮扶。

(四)规范运作。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对象审核和标准核定,确保关爱帮扶工作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确保各镇之间关爱帮扶标准大体平衡,避免相互攀比。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本“基金”根据捐赠协议主要用于具有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户籍、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具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生活帮扶。帮扶对象: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对享受有关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二)医疗帮扶。帮扶对象: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三)教育帮扶。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四)就业创业帮扶。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和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家庭。帮扶方式:整合资源,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培训效果经评估认定后,给予培训补助,提供创业培育、指导、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并可根据实际提供一定资金支持。

(五)褒奖激励。帮扶对象:对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科技创新、公民道德等方面做出牺牲奉献、贡献卓著堪称楷模的退役军人家庭。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

(六)其他帮扶。开展其他退役军人帮扶援助项目。

第十三条  《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水平数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及时公布,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需要救助的退役军人个人及其家庭,采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区慈善分会审定并公示。

第十五条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区慈善分会按照基金使用范围进行项目设计,提出项目建设意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区慈善分会按照程序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配捐支持网络筹款项目的资金,配捐征得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按照区慈善分会网络筹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执行,由区慈善分会按照筹款项目执行计划提出意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十七条  建立“基金”快速报告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反应快、机制活,服务方式多样化,资源调动能力强等优势。严格执行快发现、快救助、快见效。要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模式,对遭遇急难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区慈善分会为“基金”单设财务账户,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所募善款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基金”所筹善款,统一汇入区慈善分“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所有承接个案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真按照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即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属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安排、使用透明度。按照《慈善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基金募集和善款使用情况。即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示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的使用情况。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开当年资金募集及使用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对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保证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阳光透明、公平公正,把全社会对退役军人的关爱传递无损耗、效益最大化,经得起检验。

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构应靠前服务、协调各方,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关爱帮扶范围,做到应帮尽帮、便捷高效,用最低的成本把好事办好。

第七章  事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金”事后评估工作机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已执行的项目最终达到的预期效果、法律责任等进行评估,定期研究分析,对疑难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事后评估结果,应通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区慈善分会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建议,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提高,不断提升我区“基金”管理使用工作水平。

第八章  跟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金”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管理委员会将不定期对村(社区)“基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急难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十四条  对在办理“基金”事件中因责任落实不及时,不按规定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资金,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做好区级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扩大关爱基金带动效应,提高基金使用效能,有效解决退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具体困难,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援助对象

申请援助的对象为面临特殊困难且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具有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户籍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申请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购买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础养老保险的;

(二)因自然灾害、住房困难(垮塌或属危房、无自有住房)等事件使家庭三个月以内经济负担加重的;

(三)身患疾病但在治疗过程中因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或经各种社会保障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的;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其子女在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

(五)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失业援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要关爱援助,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慈善分会批准同意的。

二、援助类别用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援助

经评估评审后,根据需求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援助上限为2000元。

(二)医疗救助

经评估评审后,根据需求情况可给予一定资金援助,一次性单人援助上限为3000元

(三)教育援助

经评估评审后,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对象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一次性单人援助上限为2000元。

(四)其他援助

因突发地震、洪涝、火灾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重大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原因确需关爱援助的,经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慈善分会委派专人进行需求评估后,一次性援助上限为5000元。

三、项目申请审核

(一)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填写《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援助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页复印件)。

2.退役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抚恤情况等证明材料。

3.申请援助类别证明材料:

1)生活困难援助:提供当地政府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低保证明或者低收入认定告知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医疗援助: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见附件关于重大疾病的说明),按规定享受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赔偿、大病保险报销和各类帮扶救助的医疗诊断书、病历证明、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教育援助:政府认证的贫困证明,本人及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学费缴纳票据、个人报销凭证和个人承担费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5.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申请者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二)审批援助流程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专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进行初审,并分类归纳整理。申请人为单位工作人员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和主管单位进行申请材料审核,有必要的与申请人当面核实。

2.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社区提交的资料进行再次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提交至区关爱基金评审小组。

3.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慈善分会组织开展评审,对申请人的援助方式和标准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由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结果上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无异议的,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区慈善分会进行援助金的发放,对存在异议或有群众反映的,由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区慈善分会组织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是否给与援助金的发放。

4.关爱基金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区慈善分会一同送至关爱对象手中,援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将合法票据交区慈善分会存档。

5.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区慈善分会每半年对关爱基金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

6.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慈善分会对“基金”援助项目和实施过程开展宣传报道工作,留存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

7.对于特别紧急援助的申请,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区慈善分会组织召开个案快速评审会予以评审。

、工作要求

(一)按时报送申请材料

对于未按要求报送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不全、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不明确的将予以退回。

(二)强化责任追究

关爱基金援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于援助管理和审批工作责任人,在援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援助待遇意见的;

2.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援助待遇意见的;

3.为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4.向援助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向援助对象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的;

5.玩忽职守、擅自改变援助金用途的;

6.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骗取援助金的;

7.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援助金的;

8.在援助资金管理中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援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暂缓或取消援助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援助金或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援助待遇的;

2)无理取闹、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援助待遇的;

3)因违法违纪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处罚的。

根据过错行为和社会影响程度,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进行。

(三)做好资料管理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慈善分会和村退役军人服务工作站要加强对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项目实施过程的文件、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要规范整理、分类归档,做到每项工作均有档案可查,基础资料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