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0-04-22 14:51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如下,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站留言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截止2020年5月6日。

征求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小刚

联系电话:0915-3610899

电子邮箱:1448594487@qq.com

附件: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管理实行条块结合的原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规划、交通、住建、环保、国土、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恒口示范区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生产、生活中产生的装修垃圾的运输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利用建筑垃圾回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回填地点、时限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及炉渣混入生活垃圾。

第七条 本区建筑垃圾和渣土实行统一处置制度,产生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费用,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许可证》,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第八条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须经城管部门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服务资质。具有运输资质并持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许可证》方可运输,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第九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单位,应当在处置前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租用他人场地的,则应提供与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使用协议);

2.有弃置(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和渣土。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或倒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均为1年。运输企业及施工方可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的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

2、所有从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的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驾驶员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员近2年内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或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4、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具有封闭符合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的专用车5辆以上。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公司应接受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部门的监管。并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公司的资质实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的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作为运输资质考核的依据:

1、公司专业运输车辆必须统一颜色、统一编号、统一喷上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每缺一项记2分。

2、车辆未冲洗干净,或者轮胎夹泥上路、车身带泥,车箱未采取全密闭防撒漏措施的,每次记2分。

3、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每次记5分;

4、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的,每次记2分;

5、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入城区运输建筑垃圾的,每次记2分;

6、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许可证》,每台次记2分;

7、未按规定安排保洁人员进行保洁的,每次记2分;

8、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报废车、敞篷车等参与渣土运输的,每发现一台次记5分。

9、渣土运输途中大面积撒漏,造成严重污染的,每次记10分;

10、擅自运输未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的,除依法处罚外并记10分。

11、涂改、伪造、变造、出借、出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除依法处罚外并记10分。

12、未悬挂号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查处的,每次记2分。

13、管理制度不完备或制度未有效落实的

第十五条 记分的运用

1、根据记分扣除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每记1分扣除1000元),记分每年更新一次,每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公司记分满3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在我区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3、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公司记分满60分的,作为自动退出渣土运输企业行列,不得再我区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指挥、监督、管理综合信息平台,规划、住建、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1、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撒漏、污染等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2、规划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3、规划住建和国土部门应该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和审批;

4、安监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资质和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输资质进行定期核查和审批。

5、环保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的环保资质及运输车辆的排放指标进行核查和审批。

6、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非法运输车辆进行查扣。

第十八条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现场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责任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处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纳入名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