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月河恒口示范区段河流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作者:发布时间:2020-01-23 13:04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月河恒口示范区段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月河有堤防的河道(堤防等级为Ⅲ级),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经城区段防洪标准30年,集镇段防洪标准30年,其余河段防洪标准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20米。

有堤防河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200米(或以内);无堤防河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25米(或以内)。

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月河恒口示范区段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㈠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㈡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㈢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㈣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㈤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㈡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㈢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㈣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