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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网络信息发布制度

  • 标题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网络信息发布制度
  • 公开日期2019年11月11日10时12分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1日
  • 公开目录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试验区)信息公开的管理,规范信息发布的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网站、微信、微博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在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网站、微信、微博上对外公开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责任单位形成的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审核的原则是“谁审批、谁负责”。各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各单位编发的信息必须经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并将审批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四条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网站、微信、微博信息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的原则。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是网站的主管机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子网站、微信、微博的信息发布,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总责。

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网站子网站发布的,由本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进行上传;在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网站主站发布的信息,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

以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名义上传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开文件等信息,由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办公室领导审签发布。

当发布涉及全区重特大事件、突发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领导,由恒口示范区(试验区)领导做出批示后发布。

第五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发布信息的审核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七条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网站发布、转载、链接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链接的网站应该是国家、省、市的政府网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网站“恒口示范、示范恒口”“示范区微政务群”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八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信息报送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部门和个人消除。 

第九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务群团工作局负责解释。中省市驻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各有关单位需要在示范区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发布信息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